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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应纳入消法调整范畴

微信购物应纳入消法调整范畴

近几年,微信营销发展壮大,微信网购纠纷也在迅猛增长。对于是否应该将微信购物纳入消法保护范畴,目前存在一些争议。有人认为,微商经营者大都无证无照,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经营者”,且目前法律对微信营销的性质和调整模式没有明确界定,监管维权无据可依。

但笔者以为,把微信购物划在消法保护的圈外,是一种狭隘偏颇的维权态度,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宗旨,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关于“经营模式”“经营者”“消费者”等概念的规定具有原则性、概括性,消法没有明确将微信购物哈市中亚癫痫病医院看癫痫技术好纳入调整范畴,但也没有将微信购物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这也就意味着,消法对微信购物维权是予以保护和支持的。

诚然,微信营销以微信公众号和个人账号为销售平台,有别于普通的实体店营销,也因为没有像淘宝、京东那样的统一营销平台,而与主流网络销售存在很大不同。但微信营销也是一种经营模式,微信营销虽然兰州哪家医院治疗癫痫效果好建立在朋友圈的基础上,但早已超出了熟人交易或私人交易的范畴,具备了经营的广泛性。况且,微商以营利为目的,是消费者的交易相对人;有的微商还有实体店,交易最终还是要回归线下的。即便很多微商没有登记注册,但身份缺失并不会影响其作为经营者的事实。

微商具备经营者的特征,是货真价实的经营者,而与微商相对应的,利用微信购物的所谓“朋友”也是地地道道的消费者。所以说,利用消法来调整有关微商的消费维权问题是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的,是十分必要的。

在“互联网+”时代,微商营销方兴未艾,癫痫病有哪些危害已经吸引了多方关注,也成为不少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模式。为此,有关方面的市场监管和维权服务应该更加积极,特别是要善用法律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消费维权需求。抑郁症怎么办可以治愈总之,就是不能让消费维权出现真空,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大门外徘徊等待。